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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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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556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 乙節,復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案○○公司於 99 年 5 月 14 日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 機用品(包括:空壓機、馬達、磨砂機、鑽床台、電源開關等),報 單號碼為○○○,○○公司已申請辦理退關在案。 二、另有關來函所提之「堪用舊品」乙節,若該物品在報運出口時擺放整 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 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由○○公司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品 或零組件,非屬廢棄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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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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