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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使用過的生理食鹽水軟袋應如何處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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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361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使用過的生理食鹽水軟袋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醫療機構廢棄之生理食鹽水軟袋,係屬廢棄之醫療物品,如其未與 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排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應歸屬「 一般性醫療廢棄物混合物」,可交由合法清除處理業者清除處理,並 以 D-2199 之代碼申報,其合法清除處理業者亦應以許可項目包括該 項代碼者為限。 二、至於目前已取得許可清除處理非屬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生理食鹽水軟 袋的業者名單,可於本署網站以 D-2199 之廢棄物代碼查詢,查詢網 址為 http://waste1.epa.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 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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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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