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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廢碴(石)粒料進行加工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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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246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廢碴(石)粒料進行加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廢爐碴(石)粉碎、磁選、篩分等製
程中,經集塵設備收集之粉塵,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依廢棄物清理
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事業若符合本署 98 年 9 月 21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列管標準,即應
依公告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應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
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
,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如來函中之事業係收受事業廢棄物
進行再利用,則需依前開公告規定,辦理再利用檢核、檢具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三、另檢附 98 年 10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82647 號函供參,本案
請 貴局依事業機構提供之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
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本權責判定。產品之使用不當或未符合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致造成安全、環境污染或其他違反情
事時,仍應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權責督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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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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