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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詢貴轄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相關許可,其違法收受處理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廢塑膠(R-0201))是否可命其儘速清除處理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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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831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 貴轄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
者登記檢核相關許可,其違法收受處理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
及廢塑膠(R-0201))是否可命其儘速清除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是以,本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之規定,並
應依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之。
二、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如為委託經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
,雖已委託,但如尚未妥善清理者,仍應負其清理之責任,此即為事
業應負連帶清理責任。但如事業係將產生之廢棄物交予未依法取得處
理許可或未具有再利用身分者,此非法交託行為,於法律關係上,因
該事業本為廢棄物產生者,依法所負之清理責任仍存在,對於非法交
託之廢棄物後續清理,由該產生事業負責。
三、至於旨揭個案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屬「未依法取得處理許
可或未具有再利用身分者」,而其違法收受之廢棄物,應由非法交託
該廢棄物之產生事業負責清理,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
並通知原產生事業運回。 貴局應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之規
定處分該非法交託之產生事業,並限期清理。但,如違法收受者○○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供原產生事業,未能通知其運回, 貴局
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命其限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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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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