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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業者進口電池之電芯,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800850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業者進口電池之電芯,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公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本署現行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
          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所規範之乾電池責任業者
          ,係指乾電池成品之製造、輸入業者。依  貴局前揭函說明倘「○○興業
          有限公司」僅進口電芯販售給國內廠商作為生產、組裝鋰電池之零件者,
          非屬前揭公告之乾電池責任業者,免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
          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應係將電芯加工組裝成手機電池之製造業者
          「○○電訊有限公司」為乾電池責任業者。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