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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來函詢問責任物品(電池)申報類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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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770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來函詢問責任物品(電池)申報類別判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03807 號修正「公告應 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 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一中規定「鉛蓄電池 」屬於本署公告列管之應回收廢棄物,合先敘明。 二、經本署檢視 貴公司檢附之電池照片及所送電池樣品(型號 ZOL-OOO O ),該型號電池主要是由鉛極板組成,屬前揭公告列管之「鉛蓄電 池」; 貴公司其他電池之組成元件若皆與電池(型號 ZOL-OOOO ) 相同,請 貴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按時申報鉛蓄電池營 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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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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