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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如土地所有人於未完成清理狀態下,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至第三所有人時,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行為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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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729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如土地所有人於未完成清理狀態下 ,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至第三所有人時,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 定之行為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對於違法棄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規定,除違反 行為義務者外,另課予非直接傾倒掩埋堆置廢棄物但對於非法棄置有 可歸責之人清理義務,即事業、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 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以,若該新、舊土地 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 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主 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 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該土地所有人求 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惟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 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 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至於,所稱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 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適用原則之相關解釋,請參考本署 98 年 7 月 8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59664 號釋示函(諒達)。 二、來函所詢個案,舊土地所有人依法負有清理義務,其所遭受行政處分 並不因該土地所有人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是否應負清理責任 ,應以另案查證辦理。如新土地所有人依個案事實判定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之行為,仍應依行政程序辦理其相關行政處分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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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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