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矽廢料辦理進出口之管制條件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783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矽廢料辦理進出口之管制條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
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已於 97 年 3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16070 號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
物種類」,其中即包含「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乙項,
且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二)矽含量大於(含)百分之九十。
(三)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
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二、貴公司擬由國外進口之矽廢料,如符合前開要件,係屬公告「產業用
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其輸入毋需申請許可文件,若否,則應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於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後,始得辦
理輸入。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