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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詢光碟片生產製程報廢之塑膠基板(純塑料成型未濺鍍金屬及其他材料,俗稱白片)與塑膠料頭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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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747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光碟片生產製程報廢之塑膠基板(純塑料成型未濺鍍金屬及其他
材料,俗稱白片)與塑膠料頭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 28 條、第 41 條之限制。
二、查目前公告廢塑膠(R-0201)為再利用種類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有
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衛生署等 4 個部會,貴公司倘進行再利
用作業,其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
理等需符合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並經當地環保局審
查核准再利用機構身分後,始得再利用。
三、另來函所述「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一、(二)「熱塑
型廢塑膠。但不含屬醫療廢棄物之熱塑型廢塑膠」範疇,係指該項廢
棄物輸出入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至於從事再利用作業,仍應依前述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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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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