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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營造業承攬工程產生廢棄物交由下游包商攜走,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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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86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營造業承攬工程產生廢棄物交由下游包商攜走,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 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營造業者統包或單獨承攬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其清理責任為該營造 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為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先予說 明。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 務。從而,旨揭下游包商若未依前開規定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文件,自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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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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