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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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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64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部分廢棄物檢測項目尚無檢 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構應參照本署「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管理檢驗室品質系統規範」提供品保規劃書及 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至於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之品保品管 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機關自行審理。 二、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取得石綿鑑定認證之實驗室,於 未取得本署環境檢驗所核發之石綿廢棄物檢驗許可證前,其執行檢驗 前,請依前開說明提出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本署(環境 檢驗所)審核後為之。惟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 執行,仍宜由數據使用之機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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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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