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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函詢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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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62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
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若屬本署 96 年 8 月 21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
事業),即應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
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產
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
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1.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
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2.廢棄物回
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3.原物料使用量
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
逾百分之十者。
三、事業若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事業廢棄物
量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之最大月產生量及平均月產生量為
多,且數量增加逾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者,依前項所述,因涉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條件,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四、清除頻率是請業者填報「至少」清除幾次,若業者已儘可能依其大、
小月營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量,填報與實際清除相符合之清除頻率次
數,如此即不會被勾稽異常,亦即清除頻率僅列入勾稽參考,未必視
為異常。且清除頻率係提供各縣市環保機關管制人員勾稽參考,環保
機關將同時視業者實際申報之產出、貯存情形、清理流向(遞送三聯
單)及其貯存設施容量,方能判定業者申報有無異常。因此若業者皆
有符合規定辦理,不會因實際清除頻率稍微與所填報之清除頻率不同
,即會遭受告發處分。
五、另若營造業者因工程因素,已增加或減少事業廢棄物產出量及清除頻
率,且與原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清除頻率差異甚多,若未
適時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調整,方有可能造成勾稽異常。
因此業者遇有清除頻率差異較大時,可於事實發生 15 日內填報異動
申請書,報請審查機關備查即可,而且無需繳交審查費。本署未來將
進一步推動線上申辦送審作業,可更便捷異動之申請。
六、有關廢棄物貯存問題,請參閱本署 95 年 12 月 14 日「事業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至若於工地現場於集中堆置
之廢棄物上覆蓋帆布遮掩,該貯存設施得填列為半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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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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