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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投影機光源使用之「水銀電燈泡」及「金屬鹵化物燈泡」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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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01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投影機光源使用之「水銀電燈泡」及「金屬鹵化物燈泡」 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告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 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 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列管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 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 燈泡(燈帽直徑為 2.6 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 nsity Discharge;HID)等。 二、貴公司進口之「水銀電燈泡」及「金屬鹵化物燈泡」兩項產品如係作 為投影機光源使用者,非屬本署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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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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