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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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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328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相關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回收業申請 登記,應向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而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 收業,則應向營利事業登記證(98 年 4 月 13 日起得以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代之)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同○○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屬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且 其營業登記地址於 貴轄,則該業者申請回收業登記之審查權責應屬 貴局。 二、另有關清運設備停置於其他縣市乙節,為利 貴局管理,可建請該業 者將其清運設備之停置地點設置於 貴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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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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