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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轄內「○○有限公司」之「磁能麥飯石溶液」系列商品是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項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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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278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有限公司」之「磁能麥飯石溶液」系列商品是 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項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 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 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二規定略以,屬該表所載列管之物品,並以該表 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 以及容量不含達 17 公升以上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 除、處理之責任。 二、另查 貴局來函檢附相關查核紀錄表資料,因該「磁能麥飯石溶液」 系列商品相關圖檔資料模糊,且亦無其他可供判定之文件或資料,致 難以逐一認定是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因此,本案仍請 貴局進一步 查證,倘若該商品申報之進口貨品分類編號為「3824.90.99.13 」, 歸類為「第 38 章雜項化學商品」之「水處理化合物,包括清鍋劑」 者,則該商品非屬公告應回收容器項目,毋須辦理標示回收標誌等作 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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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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