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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因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27560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半聯結車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釐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本署業以 9
 8 年 2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14595 號函明確說明(略以):
 以處分車輛所有人為原則,不以駕駛人為處分對象。
 二、因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
 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
 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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