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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因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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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275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半聯結車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釐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本署業以 9 8 年 2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14595 號函明確說明(略以): 以處分車輛所有人為原則,不以駕駛人為處分對象。 二、因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 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 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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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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