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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新設尚未營運之申報疑義,以及涉及清除、處理廢棄物種類減少之許可證變更是否應繳審查費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1819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 內容: |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新設尚未營運之申報疑義,以及涉及清除、 處理廢棄物種類減少之許可證變更是否應繳審查費案。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
 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主動申
 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如有報請暫停營業或有其他未營運之狀況亦同
 ;是以,無營運狀況亦應主動上網申報。貴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於 97 年 6  月 26 日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後,即使該年 6  月及
 7 月尚未營運,依法仍應主動上網申報其營運紀錄,如未申報其營運
 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二、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 5  條
 之規定,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免徵應徵收之規費,僅包含:一、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組織、負責人
 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其未變更原申請內容者;二、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理機構清除車輛數量減少、汰舊換新、重新申
 領新牌者等二種情形。貴局函詢清除或處理機構擬申請變更許可減少
 廢棄物種類乙節,尚不符合前開規定,仍應依同辦法第 3  條之規定
 ,繳交新台幣 6,000元  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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