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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吸水巾、鹿皮巾清潔用品之容器商品是否為列管責任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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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067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吸水巾、鹿皮巾清潔用品之容器商品是否為列管責任物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 、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 範圍」所提列管容器之定義,容器係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 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且其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 另同公告附表二所提人身或動物清潔保養用品業於 92 年 6 月 13 日公告列為責任物。 二、依 貴公司檢附容器商品樣品(吸水巾)及外包裝提供相關訊息,查 該吸水巾可用為汽機車、動物等之清潔用品,屬前揭公告表二所列人 身或動物清潔保養用品之公告物品類別,其裝填容器倘亦合前揭公告 所提容器材質及容量之規定,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容器,應依相關規定 申報容器營業量及繳交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 三、檢還 貴公司容器商品樣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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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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