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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含土石採取場、土石碎解洗選場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為防治水污染所設之廢(污)水相關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若經化學混凝等程序產出者,屬廢棄物範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為清理或再利用,並以「污泥」申報之;而未經化學反應等程序產出者,屬土石餘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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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099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所產出泥餅歸屬疑義,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含土石採取場、土石碎解洗選場
……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為防治水污染所設之廢(污)水相關處理
設施產生之污泥,若經化學混凝等程序產出者,屬廢棄物範疇,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為清理或再利用,並以「污泥」申報之;而
未經化學反應等程序產出者,屬土石餘泥。本署於前開函文業已闡明
,先予說明。
二、至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依法核准,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
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核准者),其經上開方案權管
單位核准或認可處理功能之 B6 (淤泥或含水量大於 30% 之土壤)
、B7(連續壁產生之皂土)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設施,非屬前開廢
污水處理設施。
三、副本抄送內政部,惠請通函所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權管單位,請其對土
資場或砂石廠等收受 B6、B7 類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設施,確認其
處理單元並做功能認定,以達預期處理效果,避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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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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