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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清理計畫書「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應有彈性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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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951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清理計畫書「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應有彈性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
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
同。
二、查前項規定,主要在規範經指定公告之事業,需事先妥善規劃其廠(
場)內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檢具送審,再經由審查機關審查把關其所擬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及技術可行,方可核准,核准後該事業即
應依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清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以
妥善處理事業廢棄物,避免業者以錯誤之清理方式清理廢棄物,而觸
法或污染環境。
三、復查本署 92 年 1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07509 號「公告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
式之填表說明已明列,同一種廢棄物若其清理方式不同,請分別以其
清理方式之清理量分項填入,即若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
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掩埋處理,部分採公告再利用方式利用,則
應將該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但若事業
對於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非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則仍只能填
寫一種清理方式(因若同時填寫多種可能清理方式,將造成申報與事
實不符,且無法達質量平衡,易引起勾稽異常。)
四、另若該事業產出之該項廢棄物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之清理方
式為焚化處理,其僅係將廢棄物由原交由甲焚化廠處理,改為交由乙
焚化廠處理,因仍屬焚化處理,未改變處理方式,故此種情況不需辦
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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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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