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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自行處理廢棄物」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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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881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自行處理廢棄物」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採「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自行處理事
業廢棄物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二、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
術人員之事業,且符合「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以下稱本管理辦法)其「處理」之定義範圍者,應依本管理辦法
規定申請自行處理許可,該定義範圍本署已以 93 年 1 月 20 日環
署廢字第 0930005825A 號令解釋,故目前需申請自行處理許可之處
理方法為焚化處理、熱處理及掩埋處理。
三、非屬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或非屬本管理辦法其「處
理」之定義範圍者,毋須申請自行處理許可,惟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中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可為之。
四、旨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事業,應依說明
二之規定辦理自行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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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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