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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許可輸出之廢棄物於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或貨櫃場間之運送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780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有關許可輸出之廢棄物於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或貨櫃場間之運送方式
          ,復請  查照。
說    明:貴公司若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規定,
          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出許可文件,可依同法第 24 條
          規定,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許可輸出之廢棄物。惟應於申請時檢附該
          合法運輸業者之相關證照影本及敘明可能使用之車輛牌照號碼,並應於運
          送廢棄物時派員監控管理,以符自行清除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