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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進口投影機用金屬鹵素燈泡及液晶電視機用背光燈管是否為公告列管照明光源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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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668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進口投影機用金屬鹵素燈泡及液晶電視機用背光燈管是否為公告列管 照明光源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現行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 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 之表一,列管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 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 2.6 公 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等 。 二、查進口投影機用金屬鹵素燈泡、液晶電視機用背光燈管均不屬前揭公 告列管「照明光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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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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