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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回收業、處理業申請登記,其檢附清運設備相關證明文件乙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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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559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函詢回收業、處理業申請登記,其檢附清運設備相關證明文件乙節, 說明如下: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與運輸業者如非屬同一法人時,則應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檢附委託合法運輸業者清運之 合約。 二、前揭管理辦法所稱之合法運輸業,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 條所稱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並符合其 管理規定之貨運業者。 三、有關清運應回收廢棄物之清運車輛,於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專車專用之 限制,領有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其所屬之清運 車輛得清運應回收廢棄物,惟其清運過程中,應防止應回收廢棄物之 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 事發生,並依各材質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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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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