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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係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註:修正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1類、第2類及第3類毒性化
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同款第2目係指: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經查環氧乙烷於常溫下為氣態,於10℃以下為液態,倘盛裝環氧乙烷之氣罐,其環氧乙烷已使用完且無殘留,則此廢棄之氣罐可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如罐中仍含有液態狀之環氧乙烷,則仍屬前述說明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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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544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款第 1 目之有害事業廢棄 物種類,係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 1 類、第 2 類及 第 3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同款第 2 目係 指: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經查環氧乙烷於常溫下為氣態,於 10℃ 以下為液態,倘盛裝環氧乙 烷之氣罐,其環氧乙烷已使用完且無殘留,則此廢棄之氣罐可認定屬 一般事業廢棄物;如罐中仍含有液態狀之環氧乙烷,則仍屬前述說明 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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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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