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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內○○公司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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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455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內○○公司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 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有機乾燥污泥(D-0901)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 理方式」公告之再利用種類項目,故本案該公司擬將其作為燃煤發電 鍋爐之摻配燃料應屬自行處理範疇。復查○○公司屬「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符合「事 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稱本管理辦法)其 處理之定義範圍,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自行處理許可,並送審地 方主管機關准核後,始得為之。爰上,本案該公司擬將廠內產生之有 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廠內燃煤發電鍋爐摻配輔助燃料,應依上 述規定辦理申請自行處理許可。 二、本案○○公司燃煤發電鍋爐屬汽電共生鍋爐,倘其以事業廢棄物「有 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摻配燃料,其排放之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粒狀物,應符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戴奧辛排 放,應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 之 1 規定;重金屬排放,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第 12 條之 1 規定。另倘其空氣污物排放符合前述許可變更或 異動之條件,應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或異動事宜。 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 3 煤灰之規定 ,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燃煤發電廠 或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故本案之事業廢棄物來源及 再利用用途等如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規定,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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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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