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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其後續處理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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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392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其後續處 理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件依來函說明二所述,貴府於 97 年○月○日以府環三字第○○○ 號公告○○公司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該場址之受污染土壤應依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進行整治處理。至究以現地處理之方式抑 或以離場處理之方式,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應由貴府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個案監督作業要點成立之專案小組審查決定, 並於計畫通過核定後據以實施。 三、此外,貴府審查該公司申請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其計畫範疇應以廢棄 物清理法管理之廢棄物為限,應不包含受污染土壤;如屬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所管理之受污染土壤,自應回歸依該法之規定辦理後續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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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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