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327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隨 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 為人,合先敘明。 二、本案有關接獲民眾檢舉對於行駛中車輛駕駛人隨意丟棄煙蒂之行為, 請貴局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 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對於車輛駕駛人外之其他乘員伸手丟 棄煙蒂之行為,於常理下顯然無法推定該乘員為車輛所有人,則不宜 告發車輛所有人。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