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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攔檢廢棄物清除機具,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之行為,如經貴局認定非為清潔行為,而屬廢棄物清理法之清除行為,貴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執行清除機具之攔檢並命提供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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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253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 者,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規定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 點之證明文件乙節,本署業於 97 年 3 月 31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7 0021573 號函復貴局在案(諒達),略以:「…清潔行為,非屬廢棄 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先予敘明。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 攜帶證明文件,攔檢廢棄物清除機具,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 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 檢查。 三、本案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 之行為,如經貴局認定非為清潔行為,而屬廢棄物清理法之清除行為 ,貴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規定,執行清除機具之攔檢並命提 供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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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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