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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有關貴轄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處理業○○○○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乙節,如其事業(工廠)經營主體移轉予第三人者,事屬事業主體及法人格變更為非同一主體,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本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登記。反之,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仍為同一而並未移轉,其僅變更工廠名稱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700253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有關貴轄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處理業○○○○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乙節,如其事業(工廠)經營主體移轉予第三人者,事屬事業主體及
         法人格變更為非同一主體,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本項應回收廢棄物
         處理業之登記。反之,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仍為同一而並未移轉,其僅
         變更工廠名稱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另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述),回收、處理業者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登記證:
          (一)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三)申請登記文件不實。
          (四)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者。
          (五)登記後連續兩季未申報營運統計季報表者。
          (六)登記證有效日期屆滿仍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展延者。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定,情節嚴重者。
          三、有關撤銷○○○○公司處理業登記證乙節,該公司如符合前述撤銷登
              記證之條件,則貴局得依職權逕行撤銷其登記。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