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271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 性廢棄物外,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 下簡稱設施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以固定包裝 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 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是以,盛裝有害事 業廢棄物之廢容器應逐一標示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於其上,其中 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及尺寸應依「公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 標誌」規定標示。 二、另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車輛之標示應依設施標準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 誌。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