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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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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153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 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 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違反前述規定,貴局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 ,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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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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