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經本署考量使用於曝光機之高壓或超高壓水銀短弧燈係只用於事業用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之規定,該類燈管目前非屬公告自97年7月1日起納管為應回收廢棄物之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131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經本署考量使用於曝光機之高壓或超高壓水銀短弧燈係只用於事業用 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 ,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 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之規定, 該類燈管目前非屬公告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納管為應回收廢棄物 之高強度放電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二、副本抄送○○公司,本署 96 年 9 月 14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7030 6 號函併予修正。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