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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已完成登記之回收、處理業,其登記證其他登載事項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之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或衍生廢棄物種類、最大產生量及其再利用或委託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變更,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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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099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已完成 登記之回收、處理業,其登記證其他登載事項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之 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或衍生廢棄物種類、最大產生 量及其再利用或委託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變更,應於變更前,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有關函詢已完成登記之回收、處理業,其委託處理之合約書合約日期 展延,應否依辦理變更乙節,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如涉委託處理之 合約或證明文件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 關辦理變更,惟其合約內容如僅有效期限展延,未涉其他內容變更者 ,得免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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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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