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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核發程序、表單格式及登錄要件等,涉及各地方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法規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工程管理及契約規定,宜請洽各該工程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故所詢流向證明文件之簽名欄、車輛車號、日期、運送路線等欄位是否屬必填項目,應依貴轄土石方主管單位之規定辦理。另倘攔檢地點非證明文件載明運送路線,應請行為人提出說明車輛未依運送路線行駛之原因,非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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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062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清除剩餘土石方隨車持有之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疑義案 一、本署 96 年 12 月 6 日曾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復貴局,依該函之說 明略以,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核發程序、表單格式及登錄要件等 ,涉及各地方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法規或公共工程主辦(管 )機關工程管理及契約規定,宜請洽各該工程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公 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故所詢流向證明文件之簽名欄、車輛車號、 日期、運送路線等欄位是否屬必填項目,應依貴轄土石方主管單位之 規定辦理。 二、另倘攔檢地點非證明文件載明運送路線,應請行為人提出說明車輛未 依運送路線行駛之原因,非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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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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