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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權責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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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006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權責疑義乙案
一、經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
,除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
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
廢棄物處理。」。爰此,本案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之「建築
材料」,依上述規定,係由拆除違章建築之主管機關公告或以書面通
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
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
,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
定:「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處
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是以,本案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
後遺留之「建築材料」或物品,經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之
程序通知視同為廢棄物,自可依前揭規定,由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清除,如未清除得依法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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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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