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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 96 年 12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 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略述),受補貼機構之處理業,其再生料、其他廢 棄物種類、最大產生量及其清理、再利用或再生利用方式變更時,應於登 記機關核定後 15 日內,檢具同意證明文件及其核定內容向本署辦理備查 。另依本署 9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 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辦理前項第2款變更者 ,應於變更前,依第 4 條、第 5 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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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005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 96 年 12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 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略述),受補貼機構之處理業,其再生料、其他廢 棄物種類、最大產生量及其清理、再利用或再生利用方式變更時,應於登 記機關核定後 15 日內,檢具同意證明文件及其核定內容向本署辦理備查 。另依本署 9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 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辦理前項第 2 款變更 者,應於變更前,依第 4 條、第 5 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 機關辦理」。有關○○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清運乙節,查○ ○公司從事廢輪胎處理業務且具本署受補貼機構資格,對於處理廢輪胎產 出之鋼絲,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另函詢「○○有限公司」是否仍具清除機 構及再利用機構資格案,經查,該公司現非屬廢棄物清除機構,且非屬本 署再利用登記機構。另本署為加強管制廢棄物清理流向,自 96 年 5 月 1 日起納管「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 上網申報廢棄物(含再生料)清理流向。有關 貴公司函報產出之廢棄物 (含再生料)流向變更乙案,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上網申報流向事宜,有關 輔導事業上網申報事宜,請洽 0800-059-777 免付費專線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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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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