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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原非廢棄物,因使用期限已過,且不再使用該化學物質,擬尋合法廠商處理該批廢棄物,是否可不變更清理計畫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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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940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原非廢棄物,因使用期限已過,且不再使用該化學
物質,擬尋合法廠商處理該批廢棄物,是否可不變更清理計畫書案
一、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
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
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
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另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因天然災害
、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
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
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
,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三、綜前所述,貴院擬廢棄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應先向當地環保局聲
明廢棄,於經同意後,始得廢棄。且貴院擬尋合法廠商處理已聲明廢
棄之重鉻酸鉀,則需依實際狀況依前開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變更,或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並經當地環保局核准後,始得
進行該批廢棄物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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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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