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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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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857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疑義
一、依本署 96 年 7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56706 號公告修正之「
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四、再利用產品
分類及檢測規定:「底渣經前處理後之再利用產品,分為第一類型、
第二類型、第三類型,各類型品質標準如下表規定。再利用產品於再
利用前,再利用機構依各類型品質標準規定項目,應至少每五百公噸
進行檢測一次」。爰此,再利用機構應依焚化底渣再利用產品使用類
型之規定項目(包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及水
溶性氯離子含量等),至少每五百公噸進行檢測一次,並於檢測符合
該類型品質標準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另再利用機構之焚化底渣再利
用產品如非作為第一類型用途使用,則毋須進行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
檢測。
二、貴局所執行之檢(抽)測,係抽驗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是否合於
規定,不得替代再利用機構依前述規定所需進行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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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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