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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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420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6 月 1 日府環廢字第 0960103649 號函。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三、本案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所產生之一般垃圾,委託高 雄市清除機構清除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處理,其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 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免徵核定,係以簽約日或契約書送達之 日為基準計算乙節,由貴府依清除處理事實本權責加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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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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