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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廣告車上車主或業主自行設置廣告物(含固定式),是否得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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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355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廣告車上車主或業主自行設置廣告物(含固定式),是否得以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10 日環廢字第 0961006128 號函。 二、對於廣告物之管理,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 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意指對於 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固定之物體,已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管理,本 案之廣告車輛係屬”遊動廣告”,其車輛非屬定著物,主管機關為交 通主管機關,應請洽交通主管機關辦理為宜。 三、另本案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57 條或「臺中市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建請洽詢交通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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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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