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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掃街車」是否視為清除機構之清除設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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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118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掃街車」是否視為清除機構之清除設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6 年 2 月 7 日投環局廢字第 0960002733 號函。 二、從事街道環境清潔勞務作業及掃街車或洗掃車,倘將街道之揚塵土、 樹葉或一般廢棄物清掃至垃圾收集點,為街道清掃之清潔行為。因此 ,「掃街車」及「洗掃車」為清潔機具,非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稱廢棄物清除設備工具範疇。 三、貴局來函說明正存有限公司利用掃街車將掃街後之一般廢棄物載運至 清除機構設置之轉運站,得視為街道清掃之清潔行為,故掃街車非屬 廢棄物清除設備工具。 四、另有關轉運站之認定原則檢附本署 87 年 10 月 28 日(87)環署廢 字第 0072790 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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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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