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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擬輸出之舊電視(二手電視機),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含電源線等)、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直接或整修後使用(由貴公司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如不符上述條件者,則屬廢棄物範疇,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廢家電」於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害廢棄物之輸出,應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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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1298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擬輸出二手電視機至菲律賓乙案。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6 年 2 月 2 日宇字第 960202 號函。
二、貴公司擬輸出之舊電視(二手電視機),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含
電源線等)、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
輸出係供直接或整修後使用(由貴公司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
品,非屬廢棄物範疇;如不符上述條件者,則屬廢棄物範疇,依「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廢家電」於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事
業廢棄物,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害
廢棄物之輸出,應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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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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