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如屬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4款之「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於貯存期限屆滿後不得再核准其貯存延長申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119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如屬 95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 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4 款之「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於貯存 期限屆滿後不得再核准其貯存延長申請,請查照。 說 明:一、對於旨揭標準於修正發布時已貯存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期限適用原 則,本署業於 96 年 2 月 2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60004408 號函釋 在案(諒達)。 二、基於多氯聯苯業已禁用多年,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亦應已貯存多 年且經多次核准延長,如尚有未處理完竣者,應速輔導該事業儘速依 法委託清理,並應於貯存期限屆滿前清理完畢,且於貯存期限屆滿後 應不得再核准該項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延長申請,以符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本署 95 年 12 月 29 日環署毒字第 0 950103636 號公告在案)。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