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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因應「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發布,有關後續廢棄物輸出許可審查作業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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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024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因應「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發布,有關後續廢棄物輸出許可審
查作業應注意事項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因應本署 95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其中附表二已將原本列舉歸屬有害之混合五金廢料項目大幅刪除,
即大部份項目已排除有害認定而歸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故其後續申請
輸出許可之審查作業將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無需核轉本署同意。
二、為使審查作業順利進行,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輸出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核定方式如下:
1.倘接受國之同意輸入文件中,有敘明同意輸入之期限,且其餘書
件有效期限(包含: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期限、輸出者與接
受國處理機構訂定之同意處理該廢棄物之契約文件期限、與運輸
業者(海運及陸運)之合約期限,及輸出者之清除處理許可證之
有效期等)均足夠時,則考量船運與報關時所需時間,於核定許
可文件之有效期限時,輸出至亞洲地區之國家時應以接受國同意
輸入期限扣除 15 天,歐美地區國家則扣除 30 天。如部份相關
書件之有效期限較接受國同意輸入期限少 15 天以上者,則以最
短之期限核定。
2.倘接受國之同意輸入文件中,無規定同意輸入之期限,則應考量
其他書件之期限(包含: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期限、輸出者
與接受國處理機構訂定之同意處理該廢棄物之契約文件期限、與
運輸業者(海運及陸運)之合約期限,及輸出者之清除處理許可
證之有效期等),是否超過申請期限,若是,則應以申請期限為
核發許可之有效期限(但最多以一年為限)。
(二)「接受國(或中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之文
件」部份,應注意所申請之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是否為接受國
同意範圍內。
(三)「接受國政府(或中國)認可處理機構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部份,倘接受國為中國,則應注意「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應
依規定加蓋年度檢驗章戳。
(四)「接受國政府(或中國)認可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或污染防治相
關許可文件」部份,倘接受國為中國,則應注意「進口廢物環境風
險報告表」應為當年度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可之書件。
(五)「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部份,應注意廢棄物來源之項目是否為
申請輸出之項目,另申請輸出者如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則不可再收受其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廢棄物代為輸出。
(六)「因故須復運進口時,其處理與運輸所需經費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
險證明」部份,若為公司保時,則作保公司之公司章程應含「得對
外(同業)作保」之條款。
三、另有關本署 95 年 11 月 23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93753A 號函說明
三、(一)E-0107「不含多氯聯苯(低於 50ppm)及油脂之廢變壓器
、廢電容器」禁止輸出至中國進行處理之相關規定,本署補充說明如
下:
(一)E-0107 倘已清除絕緣油且符合中國之相關規定,則可輸出至中國
進行處理。
(二)E-0107 若為乾式,則只要無抵觸中國相關法規規定,則亦可輸往
中國進行處理。
(三)國內業者申請 E-0107 輸出許可文件時,應檢附相關處理證明文件
暨檢測報告,或應敘明屬乾式之變壓器、廢電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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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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