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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91年10月17日環署督字第0910065164號函表示:「如係屬事業產生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且惟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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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858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 91 年 10 月 17 日環署督字第 0910065164 號函表示:「如係
屬事業產生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且惟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
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
之事業廢棄物。」,乾洗衣業者於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有上述情形
者,即判定為廢棄物。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
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申請須知」之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人,於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
及其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當地主管機關應於七
日內將結果通知運作人,運作人於接獲當地主管機關通知後,始得廢
棄該批毒性化學物質。
三、乾洗衣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
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四、依前開所述,乾洗衣業者產出之四氯乙烯污泥,若經檢測其含四氯乙
烯濃度達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濃度,即應
依規定辦理聲明毒性化學物質廢棄後,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
以廢棄物,依前開公告規定進行網路申報該廢棄物(四氯乙烯污泥)
產出情形及貯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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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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