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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已於92年10月28日公告汽車維修業屬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故汽車修護廠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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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8530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已於 92 年 10 月 28 日公告汽車維修業屬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
事業,故汽車修護廠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事業。甲乙級汽車修護
廠既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所稱之事業,其產出之廢棄物則認定為
事業廢棄物。惟事業須再進一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4
條之規定判定是否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若無該標準第 4 條所列之有
害特性,則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另查事業若屬本署 94 年 8 月 30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之事業」及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列管之事業,即應依相關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
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三、因來函未提供甲乙級汽車修護廠之相關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公司執照等資料,故無法判定其是否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若其
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即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廢
棄物清理流向,則應將所有產出之廢棄物(含廢潤滑油)填報於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四、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規定。潤滑油屬本署依同法第 1
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故從事潤滑油回收、處理業達一
定規模以上者,應依上揭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為之。
五、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事
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屬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回
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因廢潤滑油屬公告
之應回收廢棄物,故廢潤滑油之清除處理,應依「廢潤滑油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本署 91 年 9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65265 號公告應向主管
機關辦理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範圍,其中從事潤滑油回
收業登記資本額達 150 萬元以上及其處理業皆屬應辦理登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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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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