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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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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75542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           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           物之行為。依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           、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           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本案民眾於集會場所、遊行路線及其申請活動範圍外週邊之行道樹、路燈           等繫掛布條,是否違反法令乙節,應由貴局前述法條予以認定。倘經貴局           認定違反前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者,則依該法第 50 條規定處分           ;倘其違反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者,則依該法第 27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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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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