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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二之規定,指定電池之製造、輸入業者應於製造、輸入前,提出汞含量低於五ppm之檢驗報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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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698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二之規定,指定電池之
製造、輸入業者應於製造、輸入前,提出汞含量低於五ppm 之檢驗報
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考量目
前指定電池多數由國外進口後於國內進行銷售,於實務運作上亦有進
口供國內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驗以取得確認文件之必要,故針對如屬
進口供檢驗之電池,且數量不超過 30 個者,本署同意由業者以書面
敘明進口指定電池廠牌、型式、規格、進口目的及進口數量等資料,
向本署申請同意函,憑同意函進行進口通關作業。
二、上述之相關輸入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業於 95 年 8 月 17 日以
貿貨字第 09570143670 號公告中增列,另並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
品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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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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