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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本署95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之餐廳,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遵循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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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648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6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4991 號「免洗餐具限
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
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內以服
務員工、師生為目的之餐廳,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規定,不得提
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
盤)外,並應依遵循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
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
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之規定。
二、如學校之學生餐廳符合說明二段「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之定義
,係屬本政策之列管對象,應符合提供內用飲食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
洗餐具及外帶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之規定。
三、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餐飲業者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中第二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與第七章「餐飲業者良
好衛生規範」之各項規範。另餐具清潔衛生方面,應依據「食品器具
、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與「餐具衛生標準」之規範,並參考衛生署
擬定之「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與「餐具之洗滌 Q&A」,以有效維
護餐具衛生,保障民眾飲食健康。詳見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
h.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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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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